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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症的诊断标准

DSM5中有关精神分裂症的诊中断标准:

A、特点性症状:具有以下2项(或更多)症状,均应存在一月以上(如已过有效医治,病期可较短)。其中的一项,必须是第1到3项症状之一1、妄图2、幻觉3、言语散乱(即‘思惟涣散’)4、很异常的行动,例如紧张症木僵5、阴性症状,例如情感淡漠、意志消退等B、社交或职业功能不良:自从起病以来的大部份时间里,大部份功能(包括工作、人际关系、自我照料等方面),均明显低于病前水平(如起病于儿童或少年期,明显低于预期的水平)。

C、病期:此病症表现最少延续6月以上。此6月,应当最少包括A项(特点性症状)1月之久(如已过有效医治,病期可较短),也能够包括先驱期或残留期的时间。

D、排除分裂情感性及心情障碍:假如(1)在急性期没有同时出现抑郁或躁狂发作的表现,或(2)在急性期出现了心情障碍发作,但其为时、明显地较急性期和残留期的时间为短;即可排除“伴随精神病性症状的分裂情感性及心情障碍”。

E、排除精神物资或一般躯体情况:肯定此病症表现并不是由于某种精神物资或某种躯体情况的直接生理效应而至。

F、与广泛性发育障碍的关系:如有孤独症或其他广泛性发育障碍或别的儿童期起病的交换障碍的病史,除非出现明显的妄图或幻觉最少1月,才可另加精神分裂症的诊中断(如已过有效医治,病期可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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